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乌政办〔2011〕1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0〕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乌政发〔2010〕40号)有关要求,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从60%调整至75%;二级医疗机构从50%调整至60%;三级医疗机构从40%调整至45%。以上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