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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

  (二)着力创新防控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制,积极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由林业部门承担向社会中介、专业队伍承担转变,引导、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咨询和除治服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支农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灾害的除治补助,或者突发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补助。坚持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以及危害重要生态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工作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主要由经营者负责,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保证行政区域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需要,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着力强化防控工作的科技支撑。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营林综合技术作为科学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治本之策,以恢复和培育健康森林为目标,积极推广乡土树种和抗病虫品种,大力营造混交林,严禁带疫苗木造林。加强对现有纯林、低效林的改造,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全面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威胁我市森林资源、生态安全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测报、检疫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发高新和实用的防治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着力推进防控工作能力建设。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是法定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和检疫执法的机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加强行业管理。要继续加强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抓好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物资储备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检疫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突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骨干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林业员、护林员、兼职测报员和兼职检疫员的作用,加强宣传,建立举报有奖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举报。
  (二)大力提倡科学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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