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