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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升全市制造业的竞争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第三条 本市成立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限。
  第六条 奖励申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发委或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按要求填写《乌鲁木齐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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