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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依法行政的规定,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接受委托参与行政诉讼,指导督促全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联系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政府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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