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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监管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调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直属福利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业务建设;负责落实民政福利单位供养的“三无”老人、孤残儿童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负责组织实施福利专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市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办理涉港、澳、台、侨的儿童收养登记;指导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老区工作处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区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老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革命“五老”人员的优待抚恤和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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