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民政局(加挂“福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革命烈士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