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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加强政府规划调控、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快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特色培育相适应,鼓励各地发挥优势,结合新城建设、旧城改造、轨道交通和市政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群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可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一并编制,也可单独编制,但要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交通干道、地下管网、人民防空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停车、商业、仓储等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作出规划,并制订近期、中期和长期实施计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城市详细规划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部分的编制标准。要加强城市地质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调查评价,努力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科学性。
  (二)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城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拨或出让。相关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共同建设的,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经依法审批单独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单独批供地,并根据用地性质核准使用年限,单独办理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和除符合划拨条件外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关权证;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权属登记暂行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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