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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
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

  为促进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建立长效合作伙伴关系,实现煤电基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煤电挂钩是指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的用电计划与电煤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

  第三条 保稳定、保民生、保重要用户。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并重。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以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各市(州、地)电煤年度供应计划作为挂钩依据(2011年6月30日前按3月18日省政府煤电运行紧急会议明确的电煤供应计划挂钩)。

  第六条 电煤供应不足将形成发供电缺口,相应调减供电计划。

  第七条 全网日供电缺口=(考核期日电煤供应计划量-考核期日实际电煤供应量)/近年全省平均单位发电煤耗。近年全省平均单位发电煤耗按照5.35吨/万千瓦时取值。

  第八条 根据本地电煤计划完成率、本供电区域供电量占全省比重,制订下一考核期供电量计划。下一考核期本供电区域日供电计划=日计划供电量-全网日供电缺口(1-本地电煤完成率)×本供电区域供电量占全省比重

  第九条 煤电挂钩后存在的电量缺口,在全省分摊。

  第十条 完成电煤计划的市(州、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保障用电。

  第十一条 煤电挂钩有序用电计划由省三电办定期下达,授权贵州电网公司执行,各地区有序用电计划按照“今超明还、欠用不补”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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