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监管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3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资格审查关。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4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告。工商、税务、投资、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和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取消企业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41.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域内的未依法经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一般事故查处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区(县)政府依法严格查处事故。事故查处结案后,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