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包括外地驻乌、中央驻疆企业(不含兵团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单位,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的空白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
21.全面完成企业安全状况级别认定,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机制,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安全类别调整方法等。要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到2015年底,力争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分类评估全覆盖。
22.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研究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信用污点”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信用污点”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
2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我市招商、发改、经济等部门在引进核准审批涉及高危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依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提供生产经营用水、电、暖、气,不得提供贷款,不得办理建筑权属证书,并严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4.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对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发生事故由发包或者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企业租赁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改变用途的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