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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4.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加快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用两年时间建成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16.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乌政办〔2007〕184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17.加大打击非法违法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承包、承租非法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
  18.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督办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9.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一批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确保安全监管力量装备配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别是要加强街道(乡、镇、管委会)和社区(村)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安全管理职能,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乌政办〔2009〕43号)确保人员、机构、装备、经费、制度“五到位”,保持基层安全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独立性,安全管理人员两年之内不得随意调整。区(县)要针对辖区内一些地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行业(领域)或专项隐患会诊治理机制,聘请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成立专家队伍,定期开展隐患检查、督查、评估、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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