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人力资源总体部署,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再教育制度,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力争到2013年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企业、煤矿和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电力、机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小型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五级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区(县)两级政府要落实信贷、保险、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对通过国家、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和补贴。
11.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2.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加强设备、作业场所安全管理,重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装置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要定期检测检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设备设施、作业场所未经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停产整顿。
13.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煤矿要在2013年底完成;非煤矿山要先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推广,争取2013年底完成。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力争2013年底完成。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没有自动控制系统的,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三等以上尾矿库2013年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校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底前建成我市城市交通(运管)、公安、安监部门统一管理的市、区(县)和企业三级动态监控系统。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控制度和措施,加快我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