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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0〕3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社区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和《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是指在社区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的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面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全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召开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加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每年年底将会同市目标办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负责组织片源,定期向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影片目录;
  (四)负责制定全市电影放映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从事社区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设备,必须在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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