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74严格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依法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规范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二、体制改革
(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75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形成灵活开放、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探索适合每个学生发展、促进人人成才的育人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76加强教学研究,创新和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实践教学,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分层教学、选课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探索高中阶段、高校拔尖创新学生和特殊才能学生培养方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77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办学规模、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等基本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78建立责权一致、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拟订意见,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下达。完善省及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区)教育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79建立“省市统筹、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注重发挥乡镇政府在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中的作用;依法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县两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政府统筹、以市为主、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省、市两级办学,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优化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省企共建的管理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8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
81建立教育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建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作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办学体制改革。
82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83在部分公办学校推行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点,探索优秀学校托管薄弱学校、优秀校长管理多所学校改革试验。(省教育厅)
84推进高校、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体制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85在非义务教育学校中实施中外合作办学试点,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办学模式。(省教育厅)
86积极争取在省属高等院校设立研究生院试点。(省教育厅)
87深入推进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88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保障制度改革和保障体系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
89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三)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改革。
90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和国家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省教育厅)
91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改革中考内容和招录办法,推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向行政区域区内初中分配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