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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13推进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对口支援,实行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和交流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区域内教师和校长定期合理流动机制。(省教育厅)

  14坚持政府统筹,科学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在城镇改造和开发建设中,保证学校增容用地,依法规划和优先建设中小学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16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要按学校建设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教育建设补偿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7加强城区及其周边学校建设,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着力解决“择校”问题。(省教育厅)

  19开展统筹城乡一体化教育发展改革试点。继续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义务教育重大投资项目,提高农村寄宿学生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控辍保学机制,消除辍学现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21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质量标准、教师资格标准,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和教学指导体系。深化课程改革。加强薄弱学科建设。(省教育厅)

  22大力开展 “阳光体育”运动,实施并完善学生营养餐计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3到2015年,全省60%的县(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全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

  24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开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改革试点。建立中小学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禁止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禁止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科协)

  (四)高中教育。

  25统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两类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26按照每20万人口设置一所、主要设置在县城或重点镇的原则,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扩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县率先实行免费高中教育。到2015年,全省70%的普通高中达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标准;到2020年,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化高中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7实施“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落实学生自主选课制度。建立全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帮助学生选择合适的发展方向。(省教育厅)

  28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普通高中教育。总结和推广普通高中特色办学经验,积极开展普通高中与大学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春笋计划”试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引导普通高中因地制宜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鼓励普通高中与职业学校资源共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职业教育。

  29加强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和管理,统一制订学校设置和质量评价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日常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30加强市级政府统筹,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打破县域、行业、部门、学校类型界限和保护壁垒,通过“合并、共建、划转”等方式,优化整合职教资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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