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
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政协建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2.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制定和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作用;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监督、行政案件督办、行政执法统计、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和司法建议答复反馈等制度;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履行审计、监察决定;审计部门应将财政专项资金与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监察部门应加强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应开辟监督专栏,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民主监督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认真调查处理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建立完善行政首长问责机制。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机制,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的问责,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