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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四)健全、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积极探索创新电子报备、现场抽查、定期通报等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和及时率。

  3.完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建议人;合法建议要认真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着力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干预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明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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