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根据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10]14号)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勘发[2009]11号)的有关精神,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勘查资质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必须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勘查工作中涉及到水工环、物化探及区域地质调查的,相应的勘查资质必须达到乙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资质备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勘查资质备案后的第一年,最多可承担我省3个地质勘查项目;从第二年度起,经年检合格的,最多可承担6个地质勘查项目。
三、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勘查资质备案申请;
(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已经取得探矿权和受委托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数量及是否存在违纪情况的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同意在我省设立工作机构的文件;
(七)在我省已设立工作机构的情况,包括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主要工作业绩、固定的办公场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单位委托办理资质备案的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九)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国土资发[2010]14号文,附表2)
(十)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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