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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接到税务主管部门通知后,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申请鉴定的材料交至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48室,联系电话:82002191、82002334。具体内容包括: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加盖税务主管部门公章;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以下简称立项书);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具体填报方法为:汇总表每个申请单位填一份,审查表和立项书每个项目填一份,比如A企业有3个项目要申请鉴定,则该企业需提交汇总表一份,审查表3份,立项书3份。

  二、申请资料请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zsitic.gov.cn),在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三、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结果统一向市税务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3.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4.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XXX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请贵单位就下表所列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以证明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贵单位取得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反馈给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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