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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24号)
  4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39号)
  4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千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7]223号)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8]64号)
  47.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2007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8]128号)
  48.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44号)
  4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国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113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6]16号)第五条“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已申报卷宗内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无法退给企业,由企业与海关协商再打印一份解决手册核销问题。”
  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130号)三、关于预审批减免税审批资料的报送。为做到对全省减免税情况的分类统计,便于汇算清缴,对当年符合减免税条件预审批企业的资料,省局根据审批权限,先在CTAIS系统中作预审批,打印结果,省局存留。次年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再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表格以及需要附送的资料逐级上报省局重新进行审批确认。四、关于预审批减免税额的差额处理。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的规定,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时间规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因此,在当年度办理的减免税额是预计数,可能会与实际减免税额产生误差,对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理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之后将差额部分在6月30日前报省局,省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确认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数据的调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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