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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2011年寒假期间和春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2011年寒假期间和春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1〕8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中小学校:

  为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11年要继续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作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为做好全市中小学2011年寒假期间和春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中小学利用寒假举办补习班

  为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广大中小学生过一个快乐的寒假,所有公办中小学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收费补课;中小学不得擅自将校舍出借给民办学校,不得和社会培训机构以联办形式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奥数班、特长班、艺术班等;中小学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进行招生、宣传;教师不得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从事面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科辅导。各中小学严禁组织任何类似招生选拔提高性质的集训、竞赛和冬令营活动。严禁利用校外教育机构现有的场馆及设施组织或变相组织文化课补习。初中和高中毕业班在保证学生假期休息、不增加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课程补习。

  二、严格执行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相关文件

  各单位、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委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财〔2010〕39号)中的各项规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在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再自行增加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等各项规范教育收费的制度,做到先公示、后收费,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凡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各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举报电话等。禁止将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在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后,除按文件规定允许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自立收费项目。严禁以“补课费”、“辅导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要给家长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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