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连云港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7〕93号)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连云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连云港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工业名牌和服务业名牌。
连云港农业、工业名牌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先进、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
连云港服务业名牌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体现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理念标识,是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体现,是在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并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的综合标志。
第三条 评价认定连云港名牌产品的原则是: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好中选优、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已被认定的连云港名牌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或国家名牌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品商标应当具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达到规模经济的能力,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