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没收计量器具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没收计量器具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2千元罚款。
第三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根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521号)中第
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及《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13号)中第
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实施”。
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舶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