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对内开展计量检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千元罚款。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汁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枪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枪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榆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枪定的,以及经枪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属于非强制枪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