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取得船舶生产或设计资质,擅自从事船舶生产和设计,经责令能及时纠正生产或设计船舶不足5艘且不超过1万总吨,没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2、船舶生产企业或设计单位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船舶生产或设计资质的。
处罚基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船舶生产、设计许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生产和设计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1、未取得船舶生产或设汁资质,擅自从事船舶生产和设计,经责令停业仍继续违法营业的;或经责令能及时纠正,生产或设计船舶5艘或1万总吨以上,没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质量安全等危害后果;
2、船舶生产企业或设计单位伪造、变造船舶生产或设计资质的;
3、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舶生产和设计资质造成质量安全等危害后果的;超出船舶自生产和设计资质载明的类型,级别和等次的许可范围从事船舶生产和设计造成质量安全等危害后果的;有生产资质船舶生产企业无图施工或须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样未经审查批准造成质量安全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船舶生产、设计许可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或责令停止;并处1万元5千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生产和设计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章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4号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汁量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