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军工局[2010]317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国防科技上业局行政处罚栽量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 船舶生产与设计许可
第一节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船舶设计或者修造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船舶生产和设计资质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船舶生产和没汁的;
2、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舶生产:和设计资质证的;
3、超出船舶生产和设汁资质载明的类型、级别和等次的许可范围从事船舶生产和设计的;
4、有生产资质船舶生产企业无图施工或须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样未经审查批准的;
5、未取得船舶生产或设计资质,擅自从事船舶生产和设汁,经责令及时纠正,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船舶生产、设计许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改正;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生产和设计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