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培训基地诊疗科目经过许可注册;医疗卫生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教学条件:
1、具有能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诊疗条件、医疗设备设施;
2、具有能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设施,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具有能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图书馆馆藏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有完善的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管理机构,明确有一名领导负责培训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人、专门办公场所和经费;
2、有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小组;
3、有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试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能为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3、能为培训对象提供实践技能操作的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带教师资力量,师资队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构成比例合理,并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和教学能力;
(二)设置有符合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三级临床科室和相适应的辅助科室;
(三)临床业务范围、工作条件与工作量(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满足培训需要,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培训所要求掌握的诊疗技术检查项目基本能够开展;
(四)有二级普通专科教研室或与培训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由省卫生厅委托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具体组织专家评估,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正式行文认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的医疗卫生单位可向省毕教办提出书面申请,一个培训基地提交一份申请表,一家单位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均由医疗卫生单位统一向省毕教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