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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下井带班矿级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煤矿、非煤矿山各企业要做好领导带班入井记录并备案,以便各级管理部门检查。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八)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发包方或出租方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要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必须建立通讯联系网,确保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单位,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当地居民及时疏散,保证安全。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冶金等企业和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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