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司法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积极向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尽快立案、尽快审判、尽快执行。对涉及多方利益群体的,要优先考虑支付农民工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欠薪逃匿、聚众煽动闹事的违法行为,要迅速出警,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稳定。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用工企业的巡查监管,深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场所,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加强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调解和仲裁,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工会和企业组织联合参与的三方调解机制。对涉及10人以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尽快裁决。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要把困难估计得多一些,把形势预计得严峻一些,做到未雨绸缪。对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行为,要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到一线去开展面对面的群众工作,并统筹使用好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果断稳妥地解决问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群众情绪,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坚持清欠与防范并举,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老账要还,新账不欠”的原则,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严防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足问题导致新欠问题发生。一是严格审批监管。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资本金不足、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新申请项目,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企业的新建项目,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二是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尽快建立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市场监控、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体系,规范各方市场行为。要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内容,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及工程监理、 质检等中介机构作用,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