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乌政办〔2010〕40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性
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连续多年在建设领域开展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今年入冬以来,随着大多数工程项目进入年终结算和农民工返乡高峰的来临,特别是今年是我市历年来投资力度最大的一年,随着建设项目的竣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渐凸显,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行业平稳发展。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做好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是各建设企业、建筑业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梳理,针对存在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弥补,筹措的资金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建设部门列出“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要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对未清偿工程款又不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同时,建设部门要将该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通报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在未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议不予办理进疆备案,并清除出乌鲁木齐建筑市场。二是对于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筹措资金偿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凡未制定还款计划,或者未按照还款计划清偿欠款的,一律不批准新建项目。三是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要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还款责任。
三、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