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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科学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1、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规划精神,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
  2、制定公墓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和规范建设和管理,促进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发展。十二五期间,从节约土地资源、推动殡葬改革科学发展考虑,我市暂不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
  (三)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
  1、不断加大财政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加大殡葬服务均等化和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镇级骨灰楼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2、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制度和体系,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3、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奖励制度。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每年对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奖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四)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
  1、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保障殡葬执法机构编制、经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殡葬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同级财政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殡葬管理政策,坚决禁止收费默许土葬、以罚款代替火化,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
  2、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在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中,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引导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工作。
  3、加强殡葬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4、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
  5、继续加强殡葬行风建设。民政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
  (五)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
  1、各级宣传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坚持广泛宣传和每年四月份“殡葬改革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移风易俗新风和先进典型。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2、要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充分培育、挖掘和保护群众中蕴藏的主动实行殡葬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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