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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先进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按照《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首批认定我市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示范企事业单位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申报书”。“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统一上报。各单位应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推荐盖章后,于2011年1月26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申报材料后,业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三、其他事宜

  (一)示范单位认定后,按照示范期间工作计划核算支持资金,重新签订专项资金任务合同,原专利试点工作合同不再执行。

  (二)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工业集团公司应将示范单位培育工作与开展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紧密结合,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带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进步。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 系 人:专利管理处 张大巍 傅 强 陈 渝
  联系电话:23039857
  电子邮件:glc@tjipo.gov.cn

  附件1:
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按照“三层、三类”的企业工作框架,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认定工作以激励示范单位专利创造、促进有效运用、增强市场保护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市专利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综合能力,在全市企业中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为今后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打好基础。
  一、示范周期
  示范工作自认定示范单位名单发布之日开始,示范周期为3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利示范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及内资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专利示范的单位须为我市市级专利试点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试点工作考核合格,达到市级试点单位“五有、五会”等基本要求;
  (三)申报专利示范的单位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有专利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单位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计划;
  (四)申报专利示范的单位具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开展专利示范工作的科技研发、资金投入及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有效量、实施率等主要专利工作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五)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良好,尊重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六)已经是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经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三、示范期间的工作内容
  申请认定的专利示范单位在示范期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专利“五个一”工作,提高工作能力
  示范单位要通过开展单位专利“五个一”等重要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即设立一个专利管理机构,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一套成熟的专利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一个专利信息数据库,提高专利预警分析能力;完成一个专利申请布局群,打造自主知识产权核心产品;设置一面专利展示墙,推进尊重知识产权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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