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农委〔2010〕131号)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滨海新区农业局: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质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 2010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兽药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中心城区、区县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他区域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其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专门从事兽药批发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兼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