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 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等学历教育。
3. 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培训机构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可参加教育培训。从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开始,在其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根据就读学校学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