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标准》的通知

  (一)应选用国家规定材质的电气材料,按国家规范安装或改造现有园舍线路,并保证安全与质量。
  (二)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三)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保健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幼儿活动室、寝室和保健室应装置紫外线灯具。
  (四)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勒克斯)   表4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0米

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米

寝室、厨房

75

距地0.80米

卫生间

30

地  面

门厅

20

地  面


  (五)生活用房内不能安装无防护罩吊式电风扇。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米的电源插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