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朝南内窗台应考虑放置花盆、鱼缸等教具及玩具,宽度不应小于0.20米。
第二十六条 墙面构造要求
(一)幼儿经常接触的1.30米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室内墙面宜采用环保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内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
(二)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三)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的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第二十八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二十九条 给水与排水
(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厨房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二)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十条 采暖与通风
(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土暖气”采暖;严禁将土暖气炉安置在幼儿用房内,并应确保采暖锅炉或土暖气炉安全使用。
(二)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70~95℃。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十一条 室内温度适宜,夏季小于30℃,冬季不低于18℃。配餐间温度应小于25℃。
第三十二条 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