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事先征求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意见;
(二)厨房应远离旱厕25米以上;
(三)厨房内应划分主副食操作区域和消毒区域。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消毒区域应设置在主副食加工间相对清洁的地方并靠近配餐间;
(四)主副食库应分开设置,主食库宜有排风设施;
(五)配餐间应设有独立预进间;
(六)幼儿园为楼房时,可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四、服务用房提升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服务用房提升改造项目主要为保健室,保健室必须独立设置,其最小使用面积依据各园规模不等,大中型为12平方米、小型为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保健室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一层。保健室应设上、下水设施。
五、建筑结构
第二十三条 地面构造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应为暖性、弹性地面。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三)卫生间、厨房等房间地面应易清洗、防滑、不渗水。厨房地面宜使用小块、防酸地砖,坡度适宜。
第二十四条 门构造要求
(一)主体出入口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米。
(二)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0~1.20米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为便于幼儿自己开、关,在距地0.70米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4.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5.外门宜设纱门,以防蚊蝇干扰。
第二十五条 外窗构造要求
(一)为保证幼儿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不宜大于0.60米。
(二)应保证窗户的开启方便及安全,避免内开时碰伤幼儿,外开时撞人,在距地面1.30米高度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三)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