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三)无论采用蹲坑或坐式大便器均应有1.2米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米。有条件的幼儿园中班和大班的男、女厕位宜合理分隔。
(四)有条件的可设热水洗浴设施。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十七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2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2
污水池
(个)
| 大便器
(个或位)
| 小便槽
(位)
| 盥洗台
(水龙头/个)
| 淋 浴
(位)
|
1
| 4
| 4
| 5~6
| 2
|
第十八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远离服务、供应用房。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三、供应用房提升改造
第十九条 供应用房提升改造项目主要为厨房,应远离厕所。应空气流通,其最小面积应符合表3有关要求。
厨房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表3
厨房
| 规模
房间名称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主副食操作
加工间
| 45
| 36
| 30
|
主副食库房
| 15
| 10
| 10
|
配餐间
| 15
| 10
| 8
|
合计
| 75
| 56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