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室),有条件的设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保健室、晨检室、教职工办公室、警卫室(传达室)及教职工厕所等。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库房、烧水间,有条件的设消毒室、洗衣房等。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工程要着重于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及厨房等房屋的提升改造,根据实际情况,提升改造后达到6至12班的规模。
第十二条 各区县应选择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作为样板,本区县内其他各园应按不低于此样板的标准完成提升改造工作。
二、生活用房提升改造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活用房内墙角、窗台、门角均应无锐角,排除或修饰具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及部位。
第十五条 生活用房各种房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1有关标准。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表1
规模
房间名称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注
|
活动室
| 50
| 50
| 50
| 二者合用时,最小为80平方米
|
寝室
| 50
| 50
| 50
|
卫生间
| 10~15
| 10~15
| 10~15
| 可以两班合用一间,最少为15平方米
|
衣帽储藏室
| 9
| 9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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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体活动室
| 100~150
| 80~120
| 60~90
| 指全园共用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