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标准是核准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提升改造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各区县要保证幼儿园内现有园舍的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防火及疏散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提升改造工程中凡涉及新建单体园舍(包括活动室、寝室、保健室、音体活动室、卫生间、厨房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提升改造后须达到我市一级幼儿园的有关标准。
第二章 改造规模、基地和场地设置
一、改造规模
第五条 幼儿园的规模分为:
大型:12个班;中型:9个班;小型:4-6个班。
提升改造后至少达到6个班的规模。
第六条 班额人数: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二、基地和场地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幼儿园应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包括:花坛、草坪、松墙和树冠的覆盖面)及杂物堆放场地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 庭院要做到教育化、儿童化、美化、绿化,宜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地覆盖率。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绿化面积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
第九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室外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米跑道或沙池等。
第三章 园舍构成与设计
一、一般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园舍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服务用房及供应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