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修改、国家及本市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客观变化的;

  (二)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紫线范围内,因恢复建设已灭失的老建筑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本市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涉及细分导则修改的,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细分导则的情况下,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地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要说明调整理由,并附具体调整方案。

  (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会同建设、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三)经专家论证可行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经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正式函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及时将依法变更的容积率调整情况抄告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变更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申请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步调整配套费收费面积及金额;如有竞买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