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名称填写应完整规范。要按企业科技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若该项目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了申报,则必须与申报的项目名称一致。同时,项目名称一般不得包含技术改造等字样;R&D项目名称一般不得包含生产线、产业化等字样。
3.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应合理正确。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当年实际经费支出,是“全成本核算”概念。不但包括课题项目经费支出,还应包括项目参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
4.R&D项目界定应合理准确。R&D项目是指主要成果形式为:①论文或专著;②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③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④发明专利;⑧基础软件,同时跨年项目所处阶段为:研究阶段、小试阶段、中试阶段或为空的项目。但主要成果形式为“②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并且技术经济目标为“⑤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项目除外。
5.对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强审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R&D经费占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R&D经费占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其比例不能低于3%。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一经发现,市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高新技术认定资格。
6.对有科研基建的企业要重点审核“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指标,注意对于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7.对承担了国家级、市级、各区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要重点审核“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指标,注意不能漏报。同时注意审核项目表是否填写有政府来源的项目。
8.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实力但无R&D活动的企业或者企业所在的行业为高技术行业无R&D支出的企业,要核实其数据是否准确。对规模偏小、或者所处行业非高技术行业的企业其R&D指标较大,要核实其数据是否准确。
(三)协调性
1.项目表填报的项目个数、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标要与活动表填报的相应指标保持协调和匹配。
2.参加项目人员要与项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之间保持协调和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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