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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统〔2011〕2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

  现将《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统计局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科技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投入和产出情况,提高科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科技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市科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评估的范围

  天津市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的范围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部分非工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农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事业单位,有科研及相关活动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事业单位,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事业单位等。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统计网上直报数据的审核及评估;各区县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各部门所属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统计网上直报数据的审核及评估。

  二、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审核评估主要内容为科技项目、科技活动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等主要指标的增幅及结构。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评估:

  (一)全面性

  各区县统计局、各部门要按照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分工负责。必须将承担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并做重点审核。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市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二)合理性

  1.项目填报应符合制度要求。企业应填报立项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情况,无1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需填报全部项目情况。事业单位应填报由单位立项并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和课题。不得漏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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