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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志愿者的咨询接待、报名登记、组织管理,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等。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志愿者发布需求服务信息,进行相关服务培训,对不同的志愿者提出不同的服务要求,分类管理,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如需要开具证明,由服务对象即公园管理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公园管理机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定期统一组织表彰。同时,也可推荐其参加天津市志愿者联合会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市市容园林委公园管理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爱园护绿”志愿者(个人)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作

单 位

 

电 话

 

有 何

特 长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方 式

 

招募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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