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公园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宣传导游。向游客宣传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公园改造的意义和成果;宣传《市民文明公约》、《市民行为守则》和《游园须知》等;宣传环保知识、动物保护知识和花卉养管知识等;对外地游客提供义务讲解和导游服务。
(二)捡脏护绿。协助卫生保洁人员捡拾游客丢弃物,协助绿化养管人员保护园内树木花草,用示范行为带动广大游客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
(三)文明督导。及时劝阻践踏绿地、乱扔垃圾、攀折花木、乱写乱画、破坏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为“老弱残幼”等需要照顾的游客提供帮扶服务。
(四)维护秩序。在节假日游客高峰时段,协助公园管理人员维护游园秩序,疏导客流,防止拥堵踩踏事故。
(五)其他服务。包括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等),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如文艺表演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第十条 志愿服务方式
志愿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长,与公园管理部门协商选择服务内容和方式。如经常到公园健身的志愿者或团队,可根据健身区域和时间,选择认领活动区域的卫生保洁和环境维护等;大专院校学生可选择节假日个人或团体到公园进行文明督导、义务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