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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容园〔2011〕6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公园:

  现将《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园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公园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园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公园和广大游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开展公园志愿服务的宗旨是:发挥公园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阵地作用,通过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提升广大市民文明素质,促进公园管理服务上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在市文明办和委公园处的指导下,由各大公园自行组织开展公园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二)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加入程序

  (一)申请人(个人或团体)直接到所要服务的公园进行咨询,提出申请,填写《公园志愿者登记表》(参见附件1、附件2)。
  (二)公园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公园志愿者证”及臂章等标志物(参见附件3、附件4)。并进行统一编号,纳入动态管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公园内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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