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市人民政府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郑州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进行了重新认证。现将郑州市市本级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通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43个)
1.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郑州市教育局
3.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4.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郑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政府宗教事务局)
6.郑州市公安局
7.郑州市民政局
8.郑州市司法局
9.郑州市财政局
10.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12.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15.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16.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7.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18.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19.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郑州市水务局
21.郑州市林业局
22.郑州市商务局
23.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郑州市卫生局
25.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郑州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