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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公园要以防火、防游艺机船事故、防拥挤踩伤、防淹溺、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有关人员都能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并顺利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园内的游船、码头、电瓶车、游乐项目等设施设备,未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游乐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必须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五十四条 园内所有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公园水面安全管理,非游泳、垂钓、滑冰区沿岸设立警示牌,加强巡视,禁止游人在上述区域游泳、滑冰、垂钓。

  第五十六条 动物园要重点做好动物笼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缮设施,防止动物逃笼。

  第五十七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第五十八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五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第六十一条 严格管理,禁止机动车入园,因维修施工、货品配送等原因需要进入的,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确保游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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