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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到市、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

  第四十三条 公园文化活动要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要坚持高品位、高水平。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第四十四条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公园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以及电影、电视剧拍摄的,应当签订正式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维护好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外卫生,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公园文化活动要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要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游人投诉应当在公园内及时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确定最大游人容量,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实行“承办方负责、主办方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要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

  第四十九条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安全和游园秩序管理

  第五十条 公园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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